编辑同志:我与林女士为夫妻关系,婚后夫妻二人感情一直很好,唯一遗憾的是二人一直未生育子女。后来,我得知林女士曾在婚后第二年怀孕,因不想生育,所以瞒着我去做了人工流产。我对此很生气,并表示若林女士再怀孕生育,我就予以原谅,可她拒绝再怀孕生育。我认为,林女士擅自打掉我的孩子,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于是想要求林女士赔偿精神抚慰金8万元。请问,我若提出索赔要求,能否如愿呢?读者:武子涛
武子涛读者:你的索赔请求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即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据此,生育权包括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和选择生育方式的自由。
由于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故夫妻之间难免会因生育利益发生冲突。当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妇女的生育决定权应予以优先保护。由于生育行为需要具备一定的生理、健康条件并存在生育风险,生育任务主要由女方承担,女性承担了更多的生理风险及心理压力。另外,女性还要为生育行为付出但不限于入职、升迁、事业发展等方面的代价。所以,妻子选择不生育以及单方终止妊娠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本案中,由于林女士擅自终止妊娠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你生育权的侵犯,所以,你无权要求林女士赔偿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