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李某有一套房屋出租。由于该房屋是毛坯房,卫生间内连马桶、洗脸盆等基本设施都没有,所以租金便宜。我就与李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出资5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期间,李某曾多次到现场查看施工情况,并要求装修别影响邻居正常生活。合同履行一年后,李某以需要将父母接来照顾为由,通知我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请问,合同解除时,我可否要求李某赔偿房屋装修残值损失?读者:康光远
康光远读者:装修残值,是指装修投入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损耗、折旧后所剩余的经济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你可否要求李某赔偿房屋装修残值损失,关键在于判定你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是否获得了李某的同意。从你所述案情看,可以认定已获得李某的同意:一是李某出租的房屋为毛坯房,缺少基本设施,你如果要在该房屋内长期居住,必然要进行装修;二是装修期间,李某曾多次到现场查看,而且未提出异议。由于李某对你的装修行为是知情并且同意的,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在李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时,你有权要求他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