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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亦属机动车 酒驾同样构成违法

日期: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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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亦属机动车 酒驾同样构成违法

□本报通讯员 林沐雨

版次:4  2026年04月30日

“本以为摩托车不算机动车,喝点酒骑一下应该没事,没想到不仅撞了车,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面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张某懊悔不已。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肇事案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再次向公众敲响警钟:摩托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醉酒驾驶摩托车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任何侥幸心理都要不得。

事情发生在2025年12月的一个夜晚。蚌埠市民张某与朋友聚餐后,饮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某交叉口时,张某为图方便,违规从非机动车道突然驶入机动车道,与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侧面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交警接警后迅速到场处置。经对张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121毫克/100毫升,远超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驾驶标准。结合事故现场勘查及行车轨迹分析,交警部门依法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摩托车是机动车 醉驾即犯罪

案件移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摩托车(包括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完全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法定意义上的机动车。

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摩托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虽然张某驾驶的是二轮摩托车而非汽车,但在法律评价上,醉酒驾驶摩托车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与醉酒驾驶汽车并无本质区别。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

既然已经构成犯罪,检察机关为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此,承办检察官作出解释。

经综合考量,本案存在以下从宽情节:第一,张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坦白;第二,张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诚恳;第三,事故发生后,张某积极与被害人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全额赔偿了王某的车辆维修损失,并取得王某的书面谅解;第四,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相对有限,犯罪情节较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相对不起诉的授权性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承办检察官特别强调:“不起诉不等于不违法,更不是对醉驾行为的纵容。”相对不起诉仅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张某的行为已被依法认定为犯罪,其个人档案中将留下违法犯罪记录。

这一记录的后果是现实的、长远的:在职业发展方面,张某可能面临所在单位的纪律处分,甚至失去部分从业资格;在个人信誉方面,其违法犯罪记录将在无犯罪记录证明中予以体现,影响出国签证、职业资格申请等事项;在家庭生活方面,这一污点也可能对子女的政审、入伍、升学等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张某还需自行承担事故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及自身车辆的损失。

醉驾标准不分车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这一标准适用于所有机动车,不因车型不同而有所区别。

检察官提醒,“酒后不动车”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也是每个交通参与者应当恪守的安全红线。这条红线不分车型、不分路段、不分距离长短——哪怕只是骑摩托车从餐馆到家门口的几百米,只要饮酒后上车点火,就已经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漫画/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