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章蓉蓉 汪悦磬)“多亏法官耐心调解,事情终于圆满解决,太感谢了!” 拿到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王某紧锁的眉头终于舒展。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因公厕管理疏漏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法官悉心疏导下,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以高效化解。
王某居住在城区某老式住宅楼,其房屋对面设有一座公共厕所。因该公厕人流量较大,门口地面长期潮湿,久而久之滋生大量青苔,埋下安全隐患。2025 年 7 月,王某途经公厕门口时,不慎踩在青苔上滑倒,当即感到手臂剧痛。经医院检查诊断,王某为右桡骨远端骨折,需接受治疗并休养。
事发后,王某第一时间找到公厕管理方某环保科技公司,要求其承担治疗及相关赔偿责任。该公司起初承诺,让王某安心治疗,待伤情痊愈后协商解决方案。然而当王某治疗终结,再次与该公司沟通赔偿事宜时,对方却突然变卦,直言 “你去法院告吧”,明确拒绝私下协商。王某无奈之下将该公司诉至旌德县法院,索赔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2 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审查案情,发现本案标的额不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良好的调解基础,遂决定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
庭审调解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王某因受伤行动不便,身心俱疲,情绪颇为激动:“公厕是公共场所,管理方本该做好保洁、防滑、除险工作,既不清理青苔,也不设警示标识,才导致我摔倒受伤。我年纪大了,这一摔遭了不少罪,你们必须承担责任!” 王某坚持要求足额赔偿,态度坚决。而某环保科技公司则辩称,王某自身行走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互不相让。
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先后多次分头开展调解疏导工作。一方面耐心安抚王某的情绪,细致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理性、合理主张诉求;另一方面严肃地向管理方阐明法律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公厕门口青苔滋生、地面湿滑,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管理方未及时排查清理、未设置警示标志,疏于履行管理职责,存在明显过错。
在法官法理兼顾、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态度逐渐缓和,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某环保科技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6000 元,双方纠纷就此化解。
法官在此提醒,公共管理服务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公厕、楼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管护,及时清理青苔、积水,排查整改设施破损等安全隐患,严守群众 “脚下安全” 防线。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出行时留意路面状况,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公共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