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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太平湖养殖鱼,栽了!

日期: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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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太平湖养殖鱼,栽了!

版次:2  2026年04月15日

本报讯(通讯员 汪静)近日,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渔业公司养殖鱼案件,两名被告人因贪图不法之财,觊觎太平湖某渔业公司合法养殖的水产品,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刑,为自己的侥幸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

经法院审理查明,二被告人经事先预谋,盯上太平湖某渔业公司养殖区域的成品鱼,趁深夜无人看管之机,携带捕捞工具多次潜入养殖区域,秘密偷捕成品鱼并变卖获利,涉案数额较大,直接导致被害单位遭受不小的经济损失,扰乱其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该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合法养殖、属私人财产范畴的水产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综合考量二人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赔情况,分别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刑罚,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渔业公司养殖的水产品,系企业的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严格保护,切勿因一时贪念铤而走险、觊觎他人财物。同时,禁渔期是水生生物繁育生长的“安全区”,是维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禁渔期内严禁任何非法捕捞行为,无论捕捞对象是野生鱼类还是人工养殖水产品,均须严格遵守禁渔规定。任何窃取他人合法财产、违反禁渔期规定的行为,无论数额大小,均将受到法律制裁,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