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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平均分配” 法治守望手足情

日期: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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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平均分配” 法治守望手足情

亳州中院温情调解让离异家庭亲姊妹不分离

□本报记者 常振龙 通讯员 任静

版次:3  2026年04月14日

“我想和姐姐一直在一起。”9岁的小雅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用稚嫩却坚定的声音,说出了自己最朴素的愿望。3月24日,这场持续数月的抚养权纠纷案件,在法官的柔性调解下尘埃落定——小雅的抚养权正式变更给父亲,母亲拖欠五年的抚养费及补偿款也达成一致,而最让人心安的是,小雅与11岁的姐姐无需分离,依然能在同一个屋檐下相伴成长。

“拆分”的姐妹与未兑现的抚养承诺

“五年了,孩子一直是我在养,她妈妈连抚养费都没给过,现在还说我阻挠她探望。”在亳州市中院的调解室里,小雅的父亲李先生提起过往,满是无奈。五年前,小雅的父母协议离婚,为了“公平”,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11岁的姐姐由李先生抚养,9岁的小雅由母亲王女士抚养,但双方额外约定,小雅暂由李先生代为照顾,王女士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小雅成年。

然而,协议在实际履行中却出现了严重偏差。“离婚后抚养费一分没给过。”小雅父亲表示,他白天在城里打工,小雅的日常照料主要由父母负责,三个姑姑也时常过来帮忙,小雅早已适应了这样的生活环境,与姐姐更是形影不离。

而小雅母亲则有不同的说法。她表示并非故意拖欠抚养费,而是孩子父亲一直阻挠她探望小雅,“我每次想去看孩子,他都以各种理由拒绝,我见不到孩子,自然不愿意支付抚养费。”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无果后,小雅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小雅的抚养权,并要求小雅妈妈支付五年拖欠的抚养费及离婚时约定的2万元补偿款。案子经过一审后,由于女方不服,上诉到了亳州中院。

拒绝“平均分配” 倾听孩子的真实心声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首先梳理了案件的核心矛盾:不仅是抚养权和抚养费的争议,更隐藏着两个孩子的手足情谊能否延续的问题。而在以往部分多子女家庭离婚案件中,法官为了追求“公平”和办案效率,往往采用“一人一个”的平均分配模式,却忽略了孩子的真实意愿和手足情感。

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而最高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进一步强调,有两个子女的家庭中,父母离婚时不能简单平均判归每人抚养一个,要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身心状况、既往经历,充分考虑其意愿和手足情感。

为了真实了解小雅的想法,承办法官特意安排了单独的谈话,没有双方家长在场,只有法官和小雅两人。

“平时谁照顾你?”“爷爷奶奶。”“爸爸呢?”“爸爸白天在城里打工,晚上回家,三个姑姑也对我很好。”“你和姐姐关系怎么样?”“很好,我们一起上学、一起放学。”当被问及对母亲的印象时,小雅摇了摇头,没有多说一句话。而当被问到“愿意跟谁一起生活”时,小雅几乎没有犹豫,脱口而出:“跟爸爸,我想和姐姐在一起。”

结合小雅的意愿、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孩子的成长环境,法官引导双方放下矛盾,优先考虑孩子的利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小雅的抚养权变更给父亲,母亲一次性支付五年拖欠的抚养费及2万元补偿款,同时享有定期探望小雅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无故阻挠。

守护未成年人完整的生活世界

这起案件的审理,不仅解决了一起抚养权纠纷,更折射出我国涉未成年人家事审判理念的转变——从“追求形式公平”到“注重实质公平”,从“关注争议焦点”到“守护孩子完整生活世界”。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像小雅姐妹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在多子女家庭离婚案件中,手足情谊被忽略的问题曾普遍存在。

亳州市中院法官告诉记者,过去,部分法官在审理多子女家庭离婚案件时,存在“平均分配”的惯性思维,认为“一人一个”既公平又省事,却没有考虑到孩子的情感需求。“兄弟姐妹之间的牵绊,有时比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连接更牢固,尤其是在父母离婚后,手足之间的陪伴更是孩子心灵的重要支撑。强行拆分,可能会让孩子产生孤独感、被抛弃感,甚至影响其人格的健康发展。”

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亳州市两级法院在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中持续发力,推行一系列创新举措。2024年,亳州法院正式推行涉未成年人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机制,将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审理,实现案件审理的专业化、精细化,更全面、更精准地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同时,设立“周末村居法庭”,深入社区、乡村开展审判工作,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也让法治宣传更贴近群众。此外,打造“与你同行、法护未来”法治教育品牌,走进校园、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育儿观念,重视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