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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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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3  2026年04月08日

余琳娜:

你商户在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北京路与繁华大道交口东北角水丽坊商业第二排118号三楼南侧露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进行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情形的违法建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报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