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版次:3 2026年04月01日
安徽华运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1日对你公司作出明财(公)罚字[202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5年7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经查,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罚款7500元;2、依法加处罚款7500元。合计罚款15000元。 收取罚款账户: 户名:明光市财政局;开户行:明光市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200000731662103000000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公司有权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品刚 汤玮 联系电话:0550-8151286
明光市财政局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