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租下黄某的一套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年。入住当日,我交给黄某3个月租金5400元。入住次日,我及家人就闻到房间有刺鼻异味,家人出现呼吸道不适、眼睛发痒等症状,遂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房屋甲醛、苯、TOVC等指标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多项指标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22),该房屋属于不适宜居住房屋。请问,我能否要求退租、返还全部租金并支付检测费用呢?
读者:林远
林远读者:《住房租赁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本案中,案涉房屋的室内空气有毒物质超标,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房东黄某显然没有履行提供合适住房的合同义务,致使订立租房合同的目的根本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黄某返还全部租金和支付检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