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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又涉新罪 数罪并罚受严惩

日期: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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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又涉新罪 数罪并罚受严惩

版次:3  2026年03月26日

本报讯(通讯员 戴志美 汪悦磬)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在缓刑期间仍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最终被法院撤销缓刑并严惩。

2025年5月,李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2万元。同年8月,李某联系在外务工的陈某,指使其为上游诈骗团伙前往外地取现,并承诺支付10%好处费。随后,陈某邀约王某共同参与,三人商议后,由陈某与上游诈骗团伙对接,王某驾车前往旌德县负责取现。

次日凌晨4时许,陈某、王某抵达旌德县城区并物色取现地点。当日9时许,陈某从被诈骗的黄某处取走现金10万元,随后将其中9万元交给李某,由李某完成资金转移。该案中,李某获利2000元,陈某获利8000元。案发后,陈某、王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陈某主动赔偿黄某1.6万元并取得谅解;李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陈某、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帮助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有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陈某、王某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判决:撤销李某缓刑宣告,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与前罪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判决后,三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

缓刑考验期不是“避风港”,而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缓刑作为附条件的刑罚暂缓执行制度,彰显的是司法的宽严相济,承载的是法律的威严与刚性约束。在缓刑考验期内,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与监督管理。任何企图利用缓刑便利继续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