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黄晓雪)下班后因私事返回工作场所,在休息室因心脏病突发离世,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经审理认为,李某的死亡发生在非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对此并无过错,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生前系某劳务公司保安,工作模式为“上24小时休24小时”。事发当日早上7时,李某完成交接班后正式下班。43分钟后,他因忘带手机充电器和茶杯返回公司门卫室取物。其间,李某告知接班保安王某自己胸口疼痛,想去休息室稍作休息。王某劝其尽快就医并通知家人,李某未予采纳,径直前往休息室。一段时间后,王某前往查看,发现李某张口无声、意识丧失,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李某已死亡。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所致猝死。
李某家属认为,其死亡地点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内,且突发心脏病与单位长期安排24小时工作制度有关,用人单位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遂将某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15229.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是李某死亡是否发生于工作时间之内;二是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
关于第一点,根据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法院认定李某事发当日的工作时间已于早上7时结束,其发病及死亡均发生在个人休息时间内,故其死亡时间确属下班之后。
关于第二点,李某家属主张,因其连续夜班工作导致身体超负荷,诱发冠心病发作致死。法院查明,尽管李某的工作时间为“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但依据用人单位《门卫工作制度》中规定的工作内容,李某夜间工作任务较少,对其正常休息影响有限,且有足够时间恢复体力,无证据表明门卫工作与李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死亡系由其自身疾病直接引起,与用人单位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及因果关系要件,避免形成“谁弱谁有理”或“出事即赔偿”的错误导向。本案中,承办法官准确区分“工作时空”与“个人时空”,在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将用人单位的责任限制在与工作相关的合理范围之内。清晰的权责划分有助于引导建立健康、理性的劳动关系,既避免用人单位承担过重的不确定风险,也提醒劳动者,在个人生活时间内应自行安排活动并承担相应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