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某银行办了一张借记卡,用于收付款。一天,我突然收到某银行连续发来多条交易短信,立即查看银行卡后吓了一跳,卡内的5万余元不翼而飞,我赶紧报警。经过警方调查,我的银行卡系第三方在境外取款。我认为发生如此蹊跷的事,发卡银行脱不了干系。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银行对自己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读者:李哲
李哲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你的借记卡被境外第三方取款,如果银行无证据证明系你没有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那么,银行就有责任赔偿你被盗刷的存款及利息。如果银行能够证明系你自身过错导致,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之规定,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