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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升降梯”非电梯

日期: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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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升降梯”非电梯

法官:载人致伤各担其责

版次:4  2026年03月17日

本报讯(通讯员 杜语嫣 记者 梅觉明)近年来,一种外观类似电梯、本质为升降平台的家用上下楼设备,因价格相对低廉受到部分消费者青睐,但此类设备并非电梯,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因液压货梯载人致伤引发的纠纷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设备生产、销售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因自身过错自行承担40%的责任。

2025年4月,陈某为方便在自家门店内上下楼,与丈夫彭某商议后,通过网络平台向邢台某制造公司购买一台小型“电梯”。2025年5月2日,陈某乘坐该设备下楼时,因设备骤停致使其从高处摔落,受伤严重,先后在医院救治产生医疗费14万余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遂将邢台某制造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其产品为液压升降平台,非载人电梯且使用说明书上也提示“严禁载人”,其生产经营的液压式升降平台有生产许可证且设备经过了安全质量检测,不属于特种设备且配有安全护栏,事发后查看现场视频发现是原告私自拆下护栏违规载人导致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陈某则陈述,其在网络上查看被告公司发布的宣传视频时,发现视频内容均展示该设备载人上下楼使用场景,故而误以为设备可供人员乘坐,才购买使用。其在使用过程中,设备突然骤停且护栏脱落,致使自己从约2米高处坠落。陈某认为事故是设备质量问题所致,被告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面对各方相互“甩锅”的情况,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进行现场勘查。法官查看了被告销售的设备产品的合格证、检测报告及使用说明书,上面均标明为“液压货梯”,且明确“严禁任何人搭乘升降机”,但其发布在网络平台上的广告及宣传视频中均以载人为突出亮点,与其实际用途严重不符,生产销售和广告宣传环节均对消费者存在误导,具有过错。同时,原告作为从事生产经营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载人电梯与货梯的本质区别,自身未尽到安全审慎义务,对事故发生也需承担责任。综合双方过错,法院判决被告承担6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

据悉,因原告陈某目前仍在持续接受治疗,暂未产生全部损失,因此本次起诉仅就已发生的14万余元医疗费主张权利。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赔偿款项正在履行中。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液压货梯违规载人致伤后的责任划分,其关键在于厘清生产销售方与设备使用者的过错边界,明确双方的责任比例。首先,生产销售方的误导性宣传是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其产品明确标注为“液压货梯”,且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禁止载人,但在网络宣传中却以载人为突出亮点,刻意隐瞒设备的实际用途和安全风险,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误导消费者对产品用途的认知,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其次,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货梯”与“载人电梯”的本质区别应有基本的认知和判断,在购买和使用此类设备时,应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关注安全警示内容,切勿仅凭宣传内容就轻信设备可载人。本案中,原告陈某未履行安全审慎义务,违规使用货梯载人,对自身受伤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在此,法官特别提醒,液压升降平台、液压货梯等设备,无论外观如何类似电梯,均不属于合格的载人电梯,不具备载人通行的安全条件,严禁用于载人。生产经营者需严格规范自身的生产经营和宣传行为,如实标注产品用途、安全警示及使用禁忌,切实履行安全告知义务,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消费者需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安全使用理念,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规范操作设备,切勿心存侥幸违规使用,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维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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