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版次:2 2026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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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对轩梦娜诉你单位因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依法作出受理,案号为皖长劳人仲案[2026]156号。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向你单位EMS邮寄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和证据材料副本等文书,限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委签收(地址: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与南一环路交口长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五楼513室;电话:0551-66671047),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意见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长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三楼仲裁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