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孙璐)日前,肥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郭某因主张被告某电线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诉至法院,却因其提交的关键证据《聘用书》存在明显涂改,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合同期满后继续履职,最终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该案再次提醒广大劳动者:维权需凭证据,证据意识不可缺。
2020年3月1日,郭某与某电线公司签订《聘用书》,约定其担任公司专家顾问,年薪30万元,负责外部沟通协调工作。2020年2月至8月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向郭某转账共计32万元。后郭某主张其在2021年3月1日合同期满后仍继续为公司提供顾问服务直至2023年3月,要求公司支付剩余报酬。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各自提交的《聘用书》原件却出现两个版本:郭某提交的版本有明显涂改痕迹,而公司提交的版本清晰规范。法院依法采信了公司提交的版本,并注意到该《聘用书》中关于聘用期限的表述前后矛盾,难以直接认定。郭某虽提交了工作日志、证人证言等材料,但因系单方制作、证人与之有利害关系,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未被法院采信。其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材料也未能证明与该公司直接相关。更值得注意的是,郭某未能提供任何曾向公司催讨工资的证据,亦未就其曾在2022年撤回起诉后公司承诺支付报酬的主张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郭某就其主张的履职事实和欠薪情况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其诉请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