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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不是误工费“否决票”

日期: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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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综治 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年龄不是误工费“否决票”

版次:4  2026年03月11日

本报讯(黄莺 通讯员 郑双双)“本来以为退休了就不能要误工费了,没想到法院还支持了我的诉求,这让我们这些‘银发打工人’心里很踏实。”拿到判决书的王女士感慨道。

日前,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突破“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一认定标准,以实际误工损失为核心,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6680.37元,依法保护了超龄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案件当事人王女士出生于1964年,退休后并未选择赋闲在家,而是自2020年起受雇于某便利店,负责日常运营工作,工资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形成稳定收入来源。2023年5月,被告程某驾驶普通客车右转弯时,与骑行两轮电动车的王女士发生碰撞,造成王女士脾挫裂、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女士无责。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就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向程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却在误工费主张上遭遇阻碍。保险公司辩称,王女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退休待遇,不存在误工损失,同时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收入减少,拒绝赔付误工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王女士遂向弋江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并未对受害人年龄作出限制。为查明事实,法院对王女士的工作情况全面核实,前往便利店开展走访调查,确认其受伤前长期在该店工作、按月领取现金报酬的事实。法院认定,王女士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具备劳动能力且持续从事有偿劳动,有稳定收入来源,事故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造成实际误工损失,符合误工费赔偿要件。最终,法院依法认定王女士误工费标准为3000元/月,并纳入总损失予以支持。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保险公司已按判决履行赔付义务。

该案的判决并非个例。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和就业观念转变,越来越多退休人员选择继续参与社会劳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超龄劳动者误工费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存在“因误工导致的实际收入减少”,而非简单以年龄划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