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A公司的销售人员,入职3年来,销售业绩在公司一直名列前茅,各方面表现也很突出,但一直未获得提拔重用。最近,同行B公司向我抛来橄榄枝,让我去担任销售主管。考虑到机不可失,加之担心辞职过程复杂,所以想在递交辞职书后立马到B公司上任。请问,这样可以吗?读者:周政涛
周政涛读者:劳动者无论是预告辞职还是即时辞职都无须说明理由,但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为预告辞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该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即时辞职权。但通过比较分析可知,劳动者行使即时解除权的方式有所不同:在出现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无需事先告知;而在出现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下,虽无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但应履行事先告知的义务,以便单位能及时进行人员安排,避免造成损失。
本案中,如果A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那么你在递交辞职书后要得到A公司的同意或者在30天预告期届满后才能走人。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旦因此给A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