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相恋,于2025年1月举办了订婚仪式。订婚时,我家向宋某及其父母支付了彩礼12万元,同时转账20万元给宋某购买车辆,宋某购车后登记于其名下。随着交往时间的增多,我发现与宋某有诸多不合拍之处,就于最近提出分手。考虑到双方并没有同居生活,所以我要求宋某家退还彩礼以及全额退还购车款20万元,但被拒绝。请问,我的要求有法律根据吗?读者:郑俊杰
郑俊杰读者:宋某家有义务全额退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鉴于你与宋某既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你有权要求宋某家返还彩礼12万元。
关于宋某是否应返还购车款以及是否全额返还,则首先要确定购车款的性质并考虑到所购车辆的消耗情况。一方面,你在订婚时向宋某转账20万元,供其购买汽车,应认定这笔钱为你向宋某支付的彩礼。现由于双方无法缔结婚姻,故你可以要求宋某返还这笔彩礼。另一方面,由于车辆属于消费品,存在较大的折旧损失,你们双方对车辆的折旧损失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所购车辆已经登记在宋某名下,宜仍归宋某所有。因此,你可以结合车辆现有价值、折旧损失、双方交往时间等因素,要求宋某酌情返还购车款项。
本期信箱由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