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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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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安徽法制报

员工下班途中撞伤他人 用人单位是否担责?

日期: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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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途中撞伤他人 用人单位是否担责?

版次:4  2026年03月05日

编辑同志: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下班回家途中,由于违章驾驶将我撞伤,我为此住院治疗20天。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由蒋某负全部责任,我不负责任。蒋某系环卫站雇用的环卫工,发生事故时,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系环卫站为其配备的保洁车。请问,在蒋某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我可否向环卫站索赔?读者:裴嘉琛 

裴嘉琛读者:你可以向环卫站索赔,但环卫站承担的不是替代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此条款被称为“用人单位替代责任”。而员工下班途中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并不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实施的行为。首先,员工下班期间具有行为自由,不受工作任务的约束,其行为不受用人单位的指示或控制;其次,员工下班通勤活动并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客观表象;最后,用人单位并未从员工下班通勤活动中直接获益。本案中,蒋某在下班途中撞伤你,并非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你损害,环卫站无须承担替代责任,而应由蒋某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也不能简单地因“未执行工作任务”而绝对排斥用人单位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在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环卫站疏于对保洁车辆的监管,放任员工将其作为上下班交通工具使用,而且疏于监管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环卫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