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驾驶车辆从居住的小区的地下停车场驶出,经过出口处时窨井盖侧翻,碰撞车辆底部,导致车辆受损。我因本次事故支出修车费5万余元,遂请求物业公司赔偿该笔损失,但被拒绝。请问,我若起诉,法院是否会支持我索赔请求?读者:董任华
董任华读者:你若诉至法院,法院会支持你的赔偿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即推定责任主体存在疏忽大意、懈怠放任的过失,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窨井等地下设施管理人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维护职责且不存在主观过错。
本案中,物业公司对其所服务区域内的公共部位负有维修养护义务。窨井盖侧翻后,物业公司明知极易造成业主或其他行人损害,却没有及时复位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你的车辆经过时发生碰撞,无疑存在过错,而你对事故的发生是没有过错的,故物业公司应当赔偿你的维修费用。即使你无法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物业公司也无法主张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