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吴慧琳 汪悦磬)一场意外工伤,让劳动者赵某家庭陷入困境,也让个体工商户刘某倍感压力,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僵持不下。日前,旌德县人民法院依托“法院+”多元化解机制,通过一场融法、理、情于一体的调解,成功化解了横亘在双方心中的“坚冰”。
2025年5月11日,废品回收站员工赵某在工作时意外受伤。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获得工伤赔偿。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废品回收站负责人刘某不服,向旌德县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吴慧琳审查发现,争议焦点不仅在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更在于工伤赔偿问题。若仅就劳动关系作出判决,难以实质性化解纠纷。吴慧琳认为,依托“法院+”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协同发力更有利于推动案结事了。
据悉,2024年8月,旌德县法院牵头召开“法院+”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会商会,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建立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通过多元联动、信息共享与专业指导提升解纷效能。法官与特邀调解员组成“智囊团”,共同寻求破解之道。
正是基于这一机制,法官不再是“单打独斗”的裁判者。吴慧琳及合议庭法官组织双方及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特邀调解员宋锋华介绍,此前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曾组织调解,赵某最初提出20余万元赔偿,调解员参照十级伤残标准估算约15万元,刘某表示愿付12万元一次性了结,但因赵某妻子期望值较高未能达成一致。
调解中,赵某妻子倾诉家庭数月无收入、为医疗费奔波的窘迫,情绪激动。刘某则讲述曾手把手教赵某开车的情分,以及废品降价带来的经营压力,认为12万元已是极限。调解室内气氛一度紧张。
“大家先不要激动,静下心来听我分析。”吴慧琳安抚双方情绪后耐心释法明理,“从法律上讲,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需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若判决生效,刘某将承担全部工伤待遇及可能的双倍工资差额。”
面对赵某一家,吴慧琳则引导其基于法律规定和实际损失提出更理性的诉求。
法律的刚性结合人性的柔性疏导,让双方情绪逐渐平复。调解员趁热打铁,参照本地类案赔偿标准进行比对分析。
经数轮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刘某一次性支付赵某13万元(扣减已付2万元后,当场付清11万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赵某及时获赔解决了燃眉之急,刘某也卸下诉讼包袱,得以重新投入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