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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收条又反悔 申请强制执行被驳回

日期: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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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收条又反悔 申请强制执行被驳回

版次:4  2026年03月03日

本报讯(通讯员 王燕)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收条”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案件。债权人杨某向债务人李某出具了确认全部借款“已还清”的收条后,时隔数月却又就同一笔债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杨某的强制执行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杨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约定李某分期向杨某偿还借款本金64300元。2025年1月11日,杨某向李某出具了一份收条,明确载明“收到李某偿还的全部借款,案涉债务已全部还清”。但同年10月20日,杨某以李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此,李某随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李某出具收条确认债务全部结清,这是其作出的真实有效的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意思表示一经到达李某即发生法律效力,原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自此免除。杨某事后反悔,再次申请执行已免除的债务,于法无据。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杨某的强制执行申请。该裁定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一纸收条,不仅是简单的收款凭证,更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证据。当事人出具债务结清凭证,如收条、结清证明等,即视为作出了认可债务履行完毕、自愿放弃剩余债权的明确意思表示,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此举旨在维护交易稳定和诚信原则。法官在此提醒,公众在进行此类民事行为时务必审慎严谨,切勿随意出具债务结清凭证,也不可心存侥幸试图事后反悔,否则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与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