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2025年3月,刘某某受雇于包工头倪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某工地从事木工工作。3月25日清晨,刘某某在工地宿舍突发疾病,送医后因心脏病去世。死者家属认为死亡与工作相关,向倪某某主张60万元赔偿。倪某某则认为刘某某在非工作时间因自身疾病死亡,其不应承担责任。请问,员工非工亡,雇主是否担责?读者:刘燕
刘燕读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雇主倪某某是否应对刘某某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工伤(工亡)认定需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或“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等法定情形。刘某某在工地宿舍休息时因心脏病死亡,不符合上述条件,难以认定为工亡。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家属需证明倪某某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现有证据显示,刘某某仅工作两天,工作环境正常,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无法证明雇主存在过错。因此,倪某某依法不承担工伤或侵权赔偿责任。
专家提醒,对于此类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因自身疾病突发身亡的情形,家属应理性认识法律关于工伤认定和侵权责任的严格规定,依法合理主张权益,避免采取过激行为。雇主方在无法定责任时,基于公平原则和人文关怀给予适当补偿,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