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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安徽法制报

“盗图”生产服装 网店店主一审被判侵权

日期: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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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综治·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盗图”生产服装 网店店主一审被判侵权

版次:4  2026年02月26日

本报讯(黄莺 通讯员 陈凤梅)服装行业抄袭、山寨现象频发,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引发关注。抄袭服装款式是否构成侵权?服装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日前,笔者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的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明确:服装上具有独创性和艺术美感的图案设计属于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擅自复制、销售构成侵权。

原告广州市例外服饰有限公司是女装行业知名企业,其原创设计的两款服装因独特图案形成鲜明风格,成为企业重要无形资产。原告发现被告王某在其网店中使用原告原创服装图片引流,并生产、销售带有相似图案的服装,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其服装图案以刺绣工艺呈现,与原告作品存在差异;原告著作权未登记,权属不明;双方服装颜色、材质、定价不同,不会导致混淆;且自己未接触过原告作品,不构成抄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创作底稿、作品首发截图、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其著作权人身份。法院指出,涉案服装图案设计在要素选择、构图安排等方面体现独特构思,具有艺术美感和独创性,符合美术作品构成要件,即便未登记,作为原始创作者仍享有合法著作权。

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逐一回应:著作权保护的是图案本身,不论以何种工艺呈现;侵权认定不以“造成消费者混淆”为前提,与商标侵权认定标准不同;原告作品已公开发表,被告作为同行应推定有接触可能,且未能证明图案系独立设计。

经专业比对,被告销售的四款服装正面图案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并销售涉案美术作品,侵害原告发行权与复制权,应承担法律责任。综合考虑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及维权成本等因素,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目前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