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欠薪催收单上签字 不等于同意继续担保
版次:4 2026年02月05日
编辑同志:林某在一家公司向我出具欠薪条时,承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为公司还款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内。由于自己疏忽,我没有在六个月的担保期内向林某主张权利,但事后林某在我提供的欠薪催收单上签了字。请问:如果林某没有在欠薪催收单上明确其是否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何种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限的情况下,我还能否要求其担责?
读者:张岚岚
张岚岚读者:你不能要求林某担责。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正因为林某对欠薪提供的是连带责任担保,而你没有在约定担保期限的六个月内请求其承担连带清偿欠薪的责任,意味着林某已无须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那么,林某在欠薪催收单上签字,是否等于重新担保或者说承诺继续担保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第四百九十条分别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也就是说,保证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就提供保证达成清晰、确定、不含糊其词或存在歧义的合意,而书面形式是证明保证人意思表示的重要证据,如果保证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除非保证人已经履行保证,否则不能认定保证合同成立。结合本案,正因为林某只是在欠薪催收单上签名,没有明确其是否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何种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限,决定了林某签名仅能表明其收到欠薪催收单,而不能“推定愿意”或“默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