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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部分业主没有交费 物业公司能否拒绝退场?

日期: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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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部分业主没有交费 物业公司能否拒绝退场?

版次:4  2026年02月05日

编辑同志:我所在小区与一家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委员会已与另一家物业公司签约。请问:原物业公司能以部分业主未交清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退场吗?

读者:柳青青 

柳青青读者:原物业公司不得拒绝退场。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交出物品和资料、配合办理工作交接等,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义务,且该义务的履行不附加任何条件,甚至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业主不仅有权拒付费用,而且有权索要赔偿。与之对应,虽然部分业主没有交清物业服务费,但这并不能成为物业公司对抗全部业主、对抗业主委员会、对抗法律的理由。对部分业主的欠费行为,公司则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还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