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实施。这部被誉为“小刑法”的法律不仅填补了对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等多发、常见违法行为的规制空白,也在执法程序上对公安机关执法提出了更加严格要求。此次修订,通过确立“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扩大听证范围”“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等一系列刚性条款,为公安机关执法权力套上“制度缰绳”,标志着我国治安领域法治建设迈向了更加注重“程序正义”的新阶段。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让执法过程经得起“回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前,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监督标准,执法过程中偶有发生“密室执法”现象,常常成为引发执法争议的导火索。
为从源头防范此类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执法过程的可视化、可回溯性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新增8款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查证、当场检查、当场扣押、当场处罚以及特定条件下“单人执法”时,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意味着,执法人员将被置于“摄像头”“麦克风”下,每一个动作、每一句言辞都将被如实记录。新规的出台,倒逼执法人员规范言行,杜绝暴力执法、随意执法,确保执法活动的公正文明。同时,也为案件审查、定性提供客观的证据支持,减少行政争议的产生。
扩大治安听证范围——让执法行为接受群众“检验”。执法不仅要有“尺度”,更要有“温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保障当事人权利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其中最显著的变化之一是进一步扩大治安听证的范围。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前,治安听证仅限于吊销许可证件和大额罚款。而修订将更多可能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纳入听证范围。如:责令停业整顿、对未成年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案情复杂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治安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及时举行听证,且公安机关不得因听证而加重处罚。治安听证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与公安机关面对面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平台,不仅强化了公安机关对执法行为的释法说理,更增强了当事人对执法行为的认同感,减少了行政争议。
增设集体讨论程序——让执法决定再过一道“关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引入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案件集体讨论的制度。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往往涉及涉案人员众多、产生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等复杂因素,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需要极为慎重。以往的单一决策模式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片面性,处罚决定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难以得到保障。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确立,为执法权力的行使增设一道“安全阀”,避免个人因素对案件走向的过度影响,确保每一起重大处罚决定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集体讨论”并非程序繁琐化,而是程序法治化。这不仅是公安机关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也是对公民权利最直接的保障。
“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扩大听证范围”“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既是公安机关自我约束的直接体现,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规范执法程序、强化监督机制、保障当事人权益,实现执法权力与公民权益的良性互动,持续减少执法争议,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构建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漫画/光华·
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王军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既是公安机关自我约束的直接体现,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