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版次:4 2026年01月29日
安徽万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在包河区花园大道与西宁路交口西南角金谷产业园3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已构成违法建设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7月7日对你单位依法作出《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限期拆除决定书》(包限拆决〔2023〕第10005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7月17日前自行拆除金谷产业园3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面积约为159.37平方米,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催告: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处罚决定,自行拆除金谷产业园3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由于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包(规划)城限拆决字〔2023〕第10005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地址:哈尔滨路与宁夏路交口西北角
联系电话:63357689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