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于2010年7月入职某公司,于2017年10月与薛女士登记结婚。2023年9月,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我不幸被裁减,公司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约91000元。现在,薛女士以我们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我表示同意。在分割家庭财产时,薛女士认为我在2023年所得的那笔经济补偿金系夫妻共同财产,应拿出来予以均分。而我认为这笔经济补偿金属于我的个人财产。请问,我们双方的认识到底孰是孰非?读者:颜远阔
颜远阔读者:你们双方的认识均失之偏颇。对于离职时所得的经济补偿金,首先要明确其性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该条第一项“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即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这种补偿金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等因素相关,因此,应当属于劳动所得的范畴。
其次,由于经济补偿金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密切相关,因此,认定经济补偿金究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关键在于分清支付的工作年限是仅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年限,还是包括一方婚前的工作年限。
本案中,对你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划分两个不同的时间段来确定其归属。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对应时间段的经济补偿金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法予以分割,而你婚前工作年限所对应部分的经济补偿金应为你方的个人财产。
本期信箱由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