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艳平)随着汽车智能化浪潮袭来,智能辅助驾驶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各类车型,为大众出行带来便捷与科技感。而在技术进步的背后,让一些人对“智驾”产生好奇的同时,也滋生了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开启智能辅助驾驶模式,自己即便酒后上车,也是“安全”的,甚至可以规避酒驾处罚。事实真的如此吗?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审结的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告人孟某犯危险驾驶罪,均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各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25年3月21日晚间,王某与孟某相约小聚,席间二人饮用了白酒。酒过三巡后,王某得知孟某的轿车搭载了智能辅助驾驶系统,一时兴起提议驾车体验该功能。孟某虽明知王某已饮酒,属于酒后状态,却未加以劝阻,反而主动配合王某的提议。他当场通过手机关联车辆的控制软件进行操作,逐一告知车辆智能辅助驾驶的开启方式、跟车距离调节等基本操控要点,在完成目的地导航设置后,将车辆交由王某驾驶,自己则坐在副驾驶位置陪同前行。
当车辆行驶至固镇县谷阳镇某路段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对二人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25毫克/100毫升,远超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驾驶标准,属于严重醉酒状态;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毫克/100毫升,同样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具有自动辅助驾驶功能的机动车,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225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孟某作为涉案机动车的实际管理人,与王某共同饮酒后仍将自己管理的具有自动辅助驾驶功能的机动车交由王某驾驶,且设置相应的自动辅助驾驶功能并与王某同车乘坐,查获时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35毫克/100毫升。两被告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依法惩处。
综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当前市面上的智能辅助驾驶系统多为L2级,仅能在特定条件下辅助完成加减速、车道保持等操作,无法应对突发路况、极端天气等复杂场景,本质上属于“辅助”而非“替代”驾驶,驾驶人始终是车辆操控的最终责任主体。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刻在每位驾驶人心中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与安全准则,即便车辆配备智能辅助驾驶功能,也不能成为酒后驾车的借口。驾驶人在使用智能辅助驾驶功能时,必须全程保持高度专注,双手不得脱离方向盘、视线不得偏离行驶道路,坚决杜绝睡觉、玩手机、闲聊等分心行为,随时准备接管车辆应对突发情况,切实守住自身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