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某公司工作已经十多年了,去年,我因身患重疾一直住院治疗,核定的医疗期为12个月。医疗期届满后,医院让我继续住院治疗,并出具《疾病诊断书》证明我需要继续医治且难以治愈,故向公司继续请病假。但是,公司不同意我继续请病假,理由是我的医疗期已满,同时书面通知我立即返岗上班。由于我根本无法返岗,公司就以我不能继续工作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读者:雷航
雷航读者:通常情况下,医疗期届满,如果职工继续提交病假单,或者在用人单位发送调岗通知书后,逾期未返岗的,那么就可以视为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进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原劳动部印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换言之,就是即使超过医疗期,如果职工构成残疾或被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属于难以治疗的疾病,未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同样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你系身患重疾尚未痊愈,且医院已出具《疾病诊断书》证明你所患之病难以治愈,在未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公司仅仅以你医疗期届满、经通知上班却无法返岗为由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无疑与上述规定相违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