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自离异的母亲与李某同居起,9岁的小斌便一直随母亲与李某生活。而李某在此后的3年多时间里,隔三岔五便对小斌指责、谩骂、侮辱、恐吓,不敢对外说更不敢报警的小斌因不堪忍受精神摧残与折磨,无奈两次选择自杀(未遂)。请问:李某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赵芳芳
赵芳芳读者:李某已构成虐待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其核心要件为犯罪主体系“家庭成员”且“情节恶劣”。而本案情形与之吻合:一方面,虽然李某并非小斌的亲生父亲即不存在血缘关系,甚至彼此之间也不存在收养与被收养、继父与继子的关系即拟制血缘关系,但刑法中的“家庭成员”并非局限于此,而是包括由婚姻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由血缘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由收养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以及由其他关系产生的家庭成员关系。结合本案,李某与小斌母亲是共同生活基础上的同居男女关系,小斌因为母亲而加入该共同生活中,产生共同生活的事实,已经形成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无疑属于“由其他关系产生的家庭成员关系”之列。即李某符合犯罪主体要件。另一方面,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进行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实施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而家庭成员间的虐待与其他被害人可以躲避、可以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求助的虐待不同,受害方往往因“家丑不可外扬”或不敢反抗选择无奈隐忍,身心受到的伤害会更大。
也正因为如此,小斌在李某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的指责、谩骂、侮辱、恐吓中,精神上遭受极度的摧残与折磨,却又不敢对外说更不敢报警,最终在日积月累的精神暴力下,因不堪忍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而选择自杀,这无疑意味着李某的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