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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弩毒镖盗家犬 男子故伎重演再入狱

日期: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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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弩毒镖盗家犬 男子故伎重演再入狱

版次:4  2026年01月08日

本报讯(通讯员 闻静)群众饲养的犬只,无论用于看家护院的田园犬,还是陪伴家人的宠物狗,均属公民合法私有财产。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魏某某盗窃案提起公诉。

说起男子魏某某的作案行径,可谓胆大妄为、心存侥幸。此前,他因采用投掷毒丸方式猎杀家犬,后出售给他人制成肉制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满释放后,魏某某非但未吸取教训、痛改前非,反而再次将歪心思瞄准城乡地区散养的家犬。他暗中购置弓弩、毒镖,还专门准备摩托车作为作案及运狗工具。

2024年9月至11月间,魏某某多次从淮南前往蚌埠市禹会区,采用弓弩发射毒镖的方式射杀并盗窃家犬。他专挑清晨、傍晚主人疏于看管犬只的时段,驾驶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乡村村落四处游荡,一旦发现落单犬只,便掏出弓弩发射毒镖。犬只中镖后,短短几分钟内便瘫倒在地,魏某某随即趁机将犬只装入编织袋掳走,与朋友分食。短短两个月内,魏某某接连作案4起,盗走村民家犬5只,致使周边村庄人心惶惶。

经查,魏某某在蚌埠市禹会区作案期间,还于2024年10月在淮南市以相同方式射杀并盗窃犬只,被淮南市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七日。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毒镖射杀手段盗取他人饲养的犬只,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魏某某具有刑事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该建议最终被法院采纳。2025年11月28日,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提醒:

家犬属于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盗窃犬只绝非“小事”,而是涉嫌盗窃的违法犯罪行为;使用毒镖射杀犬只更是“罪加一等”,轻则面临刑事处罚,若因毒镖误射造成人员伤亡,还可能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广大群众需加强对饲养犬只的看管,尽量采取拴养、圈养方式,避免因散养增加被盗风险。若发现可疑人员、车辆及偷狗等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拨打110报警,共同筑牢乡村安全防线。同时,检察机关警示不法分子,切莫心存侥幸、贪图私利触碰法律红线,任何侵犯群众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