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张慧:以法律形式确立“强化协同治理”与“压实学校责任”两大核心原则,为校园欺凌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构建起全方位、全链条的防护体系。
2024年春季,某中学初二学生张某伙同3名同学,在半年内多次对同班同学赵某实施言语侮辱、肢体殴打,甚至在厕所角落围堵恐吓。班主任发现后仅对张某等人进行口头批评,未向学校及家长通报详细情况。直至赵某家长发现孩子身上伤痕并报警,此事才引起重视。由于当时缺乏明确的治安管理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只能协调学校进行调解。
长期以来,校园欺凌治理陷入“学校管不了、公安难介入”的困境,协同缺位导致欺凌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新条款创新性地以法律形式确立“强化协同治理”与“压实学校责任”两大核心原则,为校园欺凌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破解了长期以来校园欺凌治理的顽疾,构建起全方位、全链条的防护体系。
强化协同治理,打破“单打独斗”的治理困局,是新条款的鲜明亮点。校园欺凌的复杂性决定了其治理绝非单一部门能够胜任,以往学校与公安机关之间缺乏明确的权责划分和联动机制,导致出现“学校想管没权限、公安想介入没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建立起“公安+学校”的法定协同治理机制:一方面赋予公安机关直接介入校园欺凌处理的权限,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对校园欺凌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以法律强制力震慑施暴者;另一方面打通学校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渠道,督促学校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园欺凌事件。这种协同模式彻底打破了部门壁垒,让学校的教育管理优势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威慑力有机结合,从欺凌行为的萌芽阶段到处置善后,形成全方位的治理合力,让校园欺凌不再“隐身”于监管盲区。
压实学校责任,扭转“消极应付”的治理态度,是新条款的关键突破。学校作为学生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本应是防范校园欺凌的第一道防线,但现实中部分学校却因担心影响声誉、怕惹麻烦,对欺凌事件采取“拖延处置、隐瞒不报”的消极态度。这种不作为不仅纵容了欺凌行为的蔓延,更让受害者失去了及时获得保护的机会,甚至导致小冲突升级为严重侵害事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以法律规定明确了学校的法定责任,将学校从校园欺凌治理的“单一责任方”转变为“法定协同方”:明确规定学校明知发生严重学生欺凌或侵害未成年学生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处置的,将被责令改正,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会被依法处分。这一规定以问责机制倒逼学校主动担当,推动学校建立健全欺凌预防、发现、报告、处置的全链条机制。从课堂内外的日常巡查、学生矛盾的早期介入,到欺凌事件发生后的及时报告、受害者心理疏导,再到对欺凌者的批评教育与矫治帮扶,学校的责任贯穿于校园欺凌治理的全过程。法律的约束让学校不再有“退路”,必须将校园安全责任扛在肩上,真正成为守护学生成长的“安全堡垒”。
校园欺凌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法律的刚性约束,更需要多方力量的协同发力。当学校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发挥执法保障作用,各方力量形成治理合力,校园欺凌终将失去滋生的土壤。·漫画/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