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蔡慧敏)本是工地运输钢材的“行家里手”,却利用工作便利将黑手伸向自己负责运送的货物。日前,由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某、郭某某等人盗窃案,经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孙某某、郭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及以上刑罚,付某某、李某分别被判处缓刑及拘役。
2023年7月,孙某某、郭某某、付某某等人在宣州区某项目工地从事运输或施工。看到切割点旁堆放的大量螺纹钢,几人动起歪心思,利用驾驶车辆运输钢材的便利,在往返工地途中多次“顺手牵羊”,将钢材藏匿在车上盗运出工地。
为掩人耳目,他们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少则几十公斤,多则上百公斤,先后作案30余次。为变现赃物,他们将所盗钢材统一出售给事先联系好的收废品人员(另案处理),非法获利5万余元。
工地物资盘点发现巨大亏空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排查车辆轨迹及收赃渠道,迅速锁定孙某某等人犯罪事实。经鉴定核算,孙某某参与盗窃钢材价值8.8万余元,郭某某参与盗窃价值8.7万余元,付某某、李某参与盗窃价值分别为2.6万余元和1.5万余元。
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公司财物,孙某某、郭某某盗窃数额巨大,付某某、李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鉴于各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及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随后,宣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李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一审宣判后,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提醒:
法律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切勿因一时贪念自毁前程。相关企业也应以此案为鉴,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完善物资出入库制度,织密防护网,让心存侥幸者无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