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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私挖地库排水

日期: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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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私挖地库排水

法院:损害公共利益应担责

版次:2  2025年12月17日

本报讯(通讯员 程浮 张馨 记者 梅觉明)城市化进程中,小区公共区域管理与业主私权行使的冲突时有发生。12月10日,记者获悉,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纠纷,明确公共利益不可侵犯,个人行为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2022年10月,某小区业主朱某、陈某因房屋地下室严重渗水,与开发商、物业协商无果后,擅自在公共地库开挖1.1米×1.1米、深约1米的方形坑洞排水。物业多次要求填平,二人以渗水问题未解决为由拒不配合,双方发生争执。

2024年3月,朱某、陈某出售房屋。同年6月,物业巡逻发现地库严重积水,排查确认系该坑洞导致河水倒灌,存在管涌风险。物业紧急清理积水并修复坑洞后,诉至法院索要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在公共区域擅自挖坑,物业为消除隐患进行修复,其应承担费用。考虑坑洞实际情况、材料价格及物业未及时有效制止(放任隐患两年)的责任,法院酌情判令二人赔偿5000元。

针对朱某“房屋已售不应担责”的抗辩,法院明确:侵权责任因违法行为产生,不因物权转移而消灭,其主张于法无据。

法官说法:该案中,两被告以“无奈之举”擅自开挖公共区域,已触碰法律红线。公共区域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批准的改造挖掘行为均被法律禁止。判决重申“谁行为、谁负责”原则,强调维权须守规则、不损公益。被告以房屋已出售为由主张免责,于法无据,因为侵权责任因其违法行为而产生,不因物权转移而消灭。

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者,肩负着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职责。该物业公司初期仅劝阻,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直至风险加剧才被动补救。物业公司应健全巡检与应急机制,对安全隐患第一时间制止、上报并处置,防患于未然。

公共安全重于泰山。唯有业主守法、物业尽责、各方共治,才能筑牢小区安全基石,实现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