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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代偿” 破解生态赔偿难题

日期: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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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代偿” 破解生态赔偿难题

版次:4  2025年12月16日

本报讯(余洋 朱佳敏)近日,休宁县人民法院将刑事审判庭搬至五城法庭,就地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首次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以劳代偿”方式,通过公益劳动折抵惩罚性赔偿金,实现了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的双重目标。

4月19日凌晨,被告人汪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电鱼工具在五城镇古林桥下河段非法捕捞水产品3.8千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评估,其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总价值达7194元。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汪某某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汪某某家庭经济困难,难以全额支付赔偿金,但其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并主动表示愿意通过劳动弥补过错。为此,法院积极协调检察院、司法所,推动达成“劳务代偿”协议:汪某某将通过参与巡河、护林等公益劳动,以劳务报酬折抵部分赔偿费用。协议明确了劳动期限、方式及监管责任,确保修复实效。

最终,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汪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及评估费用7194元,其中部分赔偿金以其在古林村参与巡河、巡林的劳务抵扣。

以案说法:

本案是休宁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一次创新实践。“以劳代偿”不仅解决了侵权人经济能力不足导致的执行难问题,更让生态“损害者”转变为“守护者”,实现了从“惩罚”到“修复”的司法理念升华。该案通过就地审理、村民旁听,将法治课堂搬到群众身边,生动诠释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引导公众自觉保护水域生态,为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益的司法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