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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讨要恋爱花费遭拒

日期: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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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讨要恋爱花费遭拒

法院:无借款合意属赠与

版次:4  2025年12月09日

本报讯(通讯员 张韧 汪悦磬 记者 梅觉明)恋爱中的红包与转账,究竟是情到深处的爱意馈赠,还是有借有还的款项往来?当感情走向终结,昔日情侣常因这类经济纠葛对簿公堂。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男子王某要求前女友陈某返还恋爱期间累计 11400 元的转账款项,因未能举证证明该笔款项性质为借款,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2020 年 11 月,王某与陈某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相识相恋。交往期间,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陈某转账,金额从 100 元至 10000 元不等,累计转账金额 11400 元。2021 年,双方因性格不合终止恋爱关系。王某主张,上述转账均系陈某以租房、偿还债务等名义向其借款,故于 2025 年 5 月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返还该笔款项,并提出 “陈某若不能证明转账为赠与即应还款” 的主张。

庭审中,陈某辩称,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属正常情感维系范畴,案涉转账均为见面礼及日常消费支出,是王某自愿赠与以表达爱意的行为,双方从未达成借款合意,故不同意返还该笔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属实践性合同,成立需同时具备 “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与 “出借人实际交付款项” 两个核心要件。本案中,王某虽提交了转账记录,证明其已实际交付款项,但未能提供借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任何有效证据,证实双方就案涉转账达成过借款合意,亦无法证明该转账行为系设立借贷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而陈某对收款事实无异议,且就款项性质作出了符合恋爱期间交往常理的合理解释。据此,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判决。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经济往来,明确性质是关键。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性质需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主要分为两类:

赠与情形:一方为表达爱意、维系感情而无偿给予对方财物,常见形式包括:特殊寓意金额转账(如 520 元、1314 元、999 元等);标注 “情人节快乐”“生日快乐” 等节日、生日祝福的红包;明确表示 “送你”“给你的礼物” 等赠与意思的转账。若无相反证据佐证,此类款项一般认定为赠与,无需返还。借贷情形:需双方存在明确的借款合意,例如出具借条,或在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及 “这钱我之后还你”“算我借的” 等表述。即便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若能通过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佐证借款意思表示,结合转账记录,亦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需依法履行还款义务。

法官同时提醒,恋爱关系并非法律真空地带,情侣间发生大额资金往来时应保持理性。若确属借款,建议通过出具借条、留存明确款项性质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清晰界定款项性质,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切实守护自身的感情与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