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晚年丧偶的王某共同生活10多年,两人虽未领取结婚证,但我一直悉心照顾着王某的生活。王某被查出重症后,就立下遗嘱交给我,上面写明我有权分得其遗产30万元。王某去世后,我按照遗嘱拿到了30万元现金,王某的两个儿子各自继承了一套房产和20万元以上的存款。遗产分割完毕后,孙某突然找到我们,说王某生前曾向其借款40万元,要求我们3人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请问,我是否该向孙某还款?
读者:陈翠兰
陈翠兰读者:首先,该遗产分割中涉及法定继承与遗赠两种类型。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在无遗嘱或遗嘱无效时,被继承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即由全体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一般均等分配的方法进行继承。本案中,王某的两个儿子继承王某的遗产就属于法定继承方式。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你分得30万元现金,就是根据王某生前立下的遗嘱确定的。
其次,应当由王某的两个儿子承担还款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本案中,由于王某生前所负的债务并未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故应当由王某的两个儿子负责向孙某偿还债务,你不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