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养老合同后反悔 不得因未交书面申请拒绝退费
版次:4 2025年12月04日
编辑同志:我与一家养老院签订的《养老合同》中约定,我在交款后的5天考虑期内可以申请退款。可我在第3天口头申请退款后,养老院却没有回复,时过5天,又以我没有书面申请为由拒绝退款。请问:在《养老合同》是养老院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未与对方协商所拟定,对全体入院老人都适用,而其中未明确退款必须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养老院的做法对吗?读者:古春芳
古春芳读者:养老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即其应当退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结合本案,鉴于《养老合同》中已经明确,你在5天的考虑期内可以申请退款,也就意味着你在对应时段内享有解除《养老合同》权利,而你申请退款恰恰是在5天内。同时,基于《养老合同》是由养老院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未与对方协商所拟定,对全体入院老人都适用,即符合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正因为《养老合同》没有就申请解除是采用书面方式还是口头方式,进而能够作出两种方式均可的解释,自然也就应当作出不利于养老院的解释,即你有权选择任何一种方式提出申请。更何况你在第3天口头申请退款后,养老院如需书面申请,完全可以当即告知,其没有回复,无疑属于恶意拖延。就此类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即养老院的不正当拖延行为,并不能导致你时过5天便失去权利。
本期信箱由颜梅生法官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