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律师因另案开庭而没有出庭 法院能否缺席审判?
版次:4 2025年12月04日
编辑同志:公司因劳动争议以我为被告提起诉讼后,我与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诉讼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指派了一名律师为我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法院通过传票确定开庭日期后,律师以另案开庭出现时间冲突为由,申请延期开庭,但法院未予回复。请问:在我和律师均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能否作出缺席判决?
读者:谢婷婷
谢婷婷读者: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即申请延期审理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即使符合法定情形,法院也只是“可以”延期开庭审理,换而言之,法院对是否延期开庭具有决定权,即使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也可以不延期开庭。结合本案,基于与你签订委托诉讼代理合同的是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即使法院在开庭传票中确定的开庭日期与律师的另案开庭时间出现冲突,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出庭参加诉讼,你也可以更换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即律师因另案开庭出现时间冲突,并不在上述情形之列。同时,法院就律师提出的延期开庭申请未作出回复,应视为不同意延期开庭,同样必须按时到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正因为你没有到庭,委托的律师也没有到庭,且“无正当理由”,决定了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并不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