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执法”新规落地
□孔悦 本报记者 李斐
版次:4 2025年12月04日
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孔悦:“一人执法”新规的价值,在于实现了“效率提升”与“权利保障”的双向赋能。
伴随我们2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完成大修。细微调整背后,是我国治安执法规范化的深刻变革。其中,“一人执法”制度的明确与规范,成为此次修法的亮点。既回应基层执法现实困境,又筑牢公民权利保障防线,实现了执法效率与程序正义的精准平衡。
当下执法环境面临多重挑战。基层派出所日常需应对大量纠纷调解、便民求助、轻微违法案件等警情,“案多警少”的矛盾日益突出,警力紧张直接影响执法办案效率。同时,执法规范化要求日益提高,群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程序瑕疵、执法用语不文明都可能引发争议。此前,就有相关司法判例显示,部分公安机关在接处警、案件办理等环节中,存在“一人执法”且未按规定全程录音录像,导致处罚决定因程序瑕疵被法院撤销,既影响执法公信力,也浪费行政与司法资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清晰条款划定了“一人执法”的边界与底线。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同时,法律也预留了灵活执法空间:“公安机关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的,或者进行调解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更关键的法律设置了刚性的约束:“依照前款规定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这一制度设计,绝非“单人随意执法”的放开,而是“有边界、有约束、有监督”的精准赋权。该制度严格限定执法场景。“一人执法”明确了五大适用情形:规范办案场所内的询问、扣押、辨认,以及治安调解和当事人无异议的当场处罚。但这并非“单人即可随意执法”,核心要求贯穿始终:执法人员必须持人民警察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且录音录像缺失或损毁的,相关证据无效。技术监督手段的引入,为“一人执法”加装了一把“安全锁”。这些刚性约束,让“一人执法”始终处在程序正义的框架内,避免了权力滥用的风险。
“一人执法”新规的价值,在于实现了“效率提升”与“权利保障”的双向赋能。从效率层面看,其灵活性让基层警力得以“松绑”,可更高效地处理简易、小额、无争议的执法事项,将更多优质警力投入到复杂疑难案件侦办、重点区域防控等关键工作中,提升整体治安治理效能;从权利保障层面看,全程录音录像、证据排除规则等刚性要求,筑牢了程序正义的底线,让每一次执法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循,确保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
法治的进步,既需回应现实需求,更需坚守正义底线。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一人执法”制度,正是通过精准的制度设计,破解了基层执法的“两难”困境,也让执法更规范公正,守住程序正义的法治底线,为推进治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强劲动力。·漫画/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