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丁福银 汪悦磬 记者 梅觉明)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年休假未休是否视为“自动放弃”?职工离职后是否能够主张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11月26日,记者获悉,旌德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及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
宁某于2023年4月20日入职旌德某外包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后某公司因业务调整,要求宁某更换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双方协商未果。2025年4月,某公司向宁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宁某的劳动合同。宁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支付宁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3387元。某公司不服,具状法院。
因诉讼标的额不大,承办法官决定进行调解。
调解中,双方各执一词。某公司认为,调整宁某的工作地点及岗位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约定,不涉及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宁某不服从公司安排,其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其年休假未休应视为“自动放弃”。宁某认为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承办法官围绕争议焦点,从年休假的权利属性进行释法说理。告知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明确,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最终某公司同意向宁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387元并履行到位。
法官提醒: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用人单位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保障责任。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员工不申请就等于放弃,或者因双方发生其他劳动争议即可免除年休假工资的支付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完善的年休假安排、审批与补偿制度,主动履行义务。同时,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损时,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