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检查是监管执法的重要环节,也是影响营商环境的关键因素。近日,宁国在全市范围建立起四项机制,以厘清属地单位和行政执法单位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属地单位与行政执法单位之间的高效协同协作,着力提升涉企日常监管、行政检查、行政执法和问题隐患整改工作质效,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促进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建立专题会商协调机制
提高办事效率
专题会商机制要求,属地单位和行政执法单位在日常监管、行政检查和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共性问题,以及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以专题会商作为主要议事协调方式。专题会商由司法部门牵头,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属地单位和行政执法单位参加,也可邀请其他单位负责同志和专家参与。提请专题会商单位应向司法部门报送《专题会商申请函》,并提供相关检查的书面材料、建议参会单位名单等材料。司法部门审查后认为应当专题会商的,提前3日通知相关参会单位,情况紧急的,可适当简化程序。经会商仍不能达成统一意见的,按程序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该项机制的建立,有效避免了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提高了解决问题的效率。
建立问题整改闭环机制
规范执法行为
问题整改闭环机制要求,属地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日常检查、隐患排查、先期处置工作,发现苗头性问题应当进行劝导制止,并及时书面告知有关行政执法单位,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主动履职、及时查处。行政执法单位与属地单位共同开展行政检查时发现的问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由行政执法单位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内容务必清晰明确,包括列出具体违法违规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明确的整改要求、严格的整改期限等。做到送达程序合法,确保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收,并保留送达回证。如出现拒签情况,可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并做好记录。整改期结束后,由属地单位开展复查,如发现企业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属地单位以正式函告的方式通知行政执法单位,由行政执法单位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如出现职责不明确情况,可启动专题会商机制,明确各单位具体职责。
建立行政检查备案机制
减轻企业负担
行政检查备案机制要求,各地各单位应当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地实际,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季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时间安排、实施主体等内容。除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发起或应企业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外,所有涉企行政检查均须纳入计划管理,并及时报市司法局备案。各单位在“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之外的检查,如各类专项检查、临时性检查等,按照《安徽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安徽省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关于建立“无事不扰、有求必应”机制优化为企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的要求,及时报送司法部门备案,相关部门一律不得进行没有备案的涉企检查。
建立案件移送协助机制
提高处置能力
案件移送协助机制要求,各单位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 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属地单位参加的,由属地单位牵头移送。受移送方接收案件或者在明确案件由其管辖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各单位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其他单位协助的,可以请求其他单位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不得推诿扯皮。协助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禁止的,或者协助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助请求的属地或单位,并说明理由。协助机制进一步提高了案件处置能力和效率。
(宁司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