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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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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从“拒交”到“欲预交”

日期: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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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3版:江淮法眼       上一篇    下一篇

物业费从“拒交”到“欲预交”

安庆市迎江区法院用柔性调解取代“对簿公堂”

□本报记者 王原 通讯员 夏菲

版次:3  2025年12月02日

“空置房凭啥要交全额物业费?”“物业收了钱却不清理卫生死角,服务不到位凭啥催交?”近日,在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调解室内,记者刚进门就听到一阵激烈的争执声。经立案庭工作人员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方因房屋空置、服务质量等问题拖欠三年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了解到,这些纠纷源于业主对服务质量不满或空置房交费争议。“这类案件标的额普遍不大,多在几千元到上万元之间,但双方往往积怨较深,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立案庭法官告诉记者,该案经立案人员甄别,符合先行调解条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很快被委托给该院特邀调解员杨丽。

空置房交费引争执 服务质量成焦点

涉案业主王先生在迎江区某小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物业费也从当年起未再交纳。物业公司多次通过电话、上门、书面催交等方式沟通,均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我第一次联系王先生时,他在电话里情绪很激动,说自己的房子一天没住,根本没享受到物业服务,凭什么要交全额费用。”调解员杨丽说起初次沟通的场景,“他还提到,去年有次回来时,发现小区有些地方垃圾堆放了好几天都没人清理,这让他更觉得物业费交得不值。”考虑到王先生长期在外地,调解员提议与他的配偶李女士对接调解事宜,这一建议得到了双方认可。

应李女士“当面说清问题”的要求,调解员第一时间组织了线下调解,也正是这次调解,让双方的矛盾彻底摆到了台面上。调解现场,物业公司项目经理拿出了物业服务合同和催交记录:“合同里明确写了,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也须按时交纳物业费,因为我们的服务覆盖整个小区,包括公共区域保洁、绿化养护、安保巡逻等,这些服务不会因为个别房屋空置就停止。”而李女士则说,她家的车位委托物业公司代为出租,“三年来的租金一直没结算,我们提出用租金抵扣物业费,物业却以‘租金需统一结算’为由推脱,这明显是双重标准。”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一度陷入停滞。

从线下到线上 法理情结合破僵局

线下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建立了一个名为“物业纠纷调解沟通群”的微信群,群内除了当事人,还邀请了法院的值班法官提供法律支持。在微信群里,调解员先从情理入手,给李女士发了一段语音:“李姐,我特别理解你的心情,买的房子空着,还要交一笔不少的物业费,换谁都会觉得不舒服。但咱们换个角度想,小区的安保24小时在岗,绿化有人定期修剪,这些服务确实保障了房屋的保值增值,要是小区环境乱糟糟的,以后房子想出租或者出售都受影响。”这番话让李女士很快回复:“你这么说我能接受,其实我们不是故意不交钱,就是觉得物业没做到位,心里不平衡。”

看到李女士态度松动,值班法官从法律层面进行解读:“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也就是说,即使房屋空置,只要物业提供了约定服务,业主就有交费义务。”

随后,调解员将沟通重点转向物业公司:“业主交了费,就该享受到对应的服务,咱们不能只催交不改进啊。”物业经理坦言,小区保洁确实存在短板,目前已开始增加保洁频次。经理还表示,会安排专人对接车位租金结算事宜,一周内给李女士明确答复。

握手言和还愿预交 柔性调解显长效

经过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减免业主拖欠物业费的违约金,用车位租金抵扣后,业主现场交纳剩余物业费;物业公司承诺3日内完成卫生死角清理,李女士和物业经理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

让所有人意外的是,签字结束后,李女士突然问道:“我想提前预交2026年、2027年的物业费,可行吗?”这个问题让在场的人都愣住了。物业经理连忙解释:“目前公司还没出台明后年的预交政策,而且物业费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物价调整,建议您明年再交,避免后续产生麻烦。”“我就是觉得你们这次调解很负责任,物业也承诺改进服务,提前交了我也省心。”李女士笑着说。

迎江区法院法官向记者介绍,为了让柔性调解发挥更大作用,该院建立了“法院+社区+物业+调解员”的多元解纷机制,在社区设立了调解工作室,聘请特邀调解员涵盖物业、法律、心理等多个领域。“我们通过先行调解化解物业纠纷,比诉讼程序时间大大缩短。”法官告诉记者,“这类纠纷看似小事,却关系到群众的居住幸福感。我们坚持‘如我在诉’理念,就是要通过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不仅解决眼前的矛盾,还要修复业主和物业之间的信任关系,从根源上减少纠纷。”

记者通过这次跟踪调查切实感受到,物业费从“拒交”到“愿交”再到“欲预交”,这个转变背后是法院调解工作对群众诉求的精准回应,也是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