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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纷直通车” 巧解山场权属之争

日期: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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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纷直通车” 巧解山场权属之争

版次:1  2025年11月27日

本报讯(通讯员 陈木三)落实 “为民解纷直通车” 机制,是延伸 “枫桥经验”、因地制宜践行纠纷多元化解的生动实践。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依托该机制,成功审结一起承包山场重复流转经营案,将案涉纠纷及潜在案外矛盾一并化解,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2007年12月,被告彭某与朱某(系原告朱某甲、朱某乙、熊某的共同亲属,已去世)签订山场转让协议,约定将被告彭某承包享有的宁国市霞西镇某处8亩毛竹林地转让给同村的朱某经营,朱某向彭某抵付一辆摩托车,并支付现金5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彭某向朱某交付了林权证,朱某交付了相应实物及款项。

2024年10月,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签订协议流转受让了包括被告彭某原承包三处山场在内的该村大部分山场,在拟支付流转费用时,朱某甲、朱某乙、熊某向该合作社递交原林权证及转让协议,主张该处8亩山场的相应流转费用,因未能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

庭审前,承办法官在查阅案卷时发现案涉待分配流转费用仍保存于某合作社,其与本案处理具有法律关系,遂依职权通知某合作社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在庭审中,某合作社述称案外人胡某也曾反映并主张包括涉案8亩山场在内的、被告彭某的全部三处山场流转费用。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认为案涉山场很可能存在“一山多转”的情形,该案外人胡某与本案处理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在多次通过合作社提供的胡某电话联系未果的情况下,承办法官遂依托“为民解纷直通车”联系站,通过属地镇、村干部的居间联系,成功与案外人胡某见面并查明,2005年10月,被告彭某与案外人胡某签订山场转包协议,约定将被告承包的所有三处山场以1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胡某,其中包含涉案8亩毛竹林地。

为一揽子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承办法官一方面向案外人胡某释明限期另案提起诉讼或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的方式等及时维权的法律途径,另一方面,结合三处山场当前待分配流转费用总额不大的实际情况,组织原、被告及案外人胡某到庭,解释并初步计算诉讼成本。经过承办人的不懈努力,促成案外人胡某与被告达成撤销该三处山场原转包协议。最终,原、被告及案外人胡某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此次纠纷的成功处置,充分彰显了 “为民解纷直通车” 机制的实战效能,既高效保障了各方合法权益,又从根源上化解了潜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