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各项制度趋于完善,司法实践也越来越有法可依,司法救助工作有序开展。基层检察机关在法律适用和实务操作中,会遇到一些困难。本文以Y基层院近十年来办理司法救助案件为分析对象,找出基层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遇到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关于如何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思考。
一、Y院司法救助实践分析
基本状况:近十年以来,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90件,发放司法救助金215.42万元。办案数量以及救助金额除2022年低于上年度外,整体逐年递增。同时,以未成年人、农村困难群体等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共办理未成年人救助案件16件,脱贫户(含五保户、低保户)18件。向未成年人李某发放司法救助金6万元,同时探索了救助金监管模式,该案获地市级电视台法治栏目专题报道,先后被拍摄成《检察官讲故事》宣传片、微电影,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宣传。通过公开听证、支持起诉、协调办理低保等方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化解当事人“法结”“心结”。
二、基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办案实务中的困境难题
(一)对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作为救助对象进行探索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关于救助对象和范围中规定了享有被救助权的为刑事案件被害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和民事被侵权人以及 “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被告人是否符合“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该院办理的薛某奎救助案,是该市首例救助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案例,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救助方式较为单一,救助资金监管存在缺失
1.司法救助案件以资金为主,多元化救助措施较少。
90件救助案件中,仅有2件采取了聘请心理医生、支持起诉、协调办理低保等综合救助。88件案件仅通过资金救助。基层检察机关在多元化救助方面着力不足,影响了救助的综合效果。
2.救助金发放后缺少监管,委托代理申请的救助案件救助金使用存在风险。
救助申请人本人申请司法救助43件,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17件,委托代理人申请28件,其他人员代理2件。委托代理人帮助申请的案件,因申请人处于无监护人、年弱、患病等原因,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受限,缺乏对资金的支配和使用能力,救助金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三)对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救助力度不足
1.未成年人身心未臻成熟,缺乏性防范意识和能力,容易受到不法侵害。该院近十年来,办理救助未成年人案件16件,其中涉性侵案件,共计10件,占比近三分之二。
2.大额救助,欠缺依据。如未成年人刘某、张某、葛某被性侵,刘某医院检查及终止妊娠费用2000元,张某宫内流产医疗费3600元,葛某未就医治疗。三人未产生较大财产损失,又无身体损伤程度证明,进行较大数额救助缺乏法律依据。
3.专门救助,欠缺规范。《救助工作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中,仅对涉未成年人救助案件,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并未设计有系统性、专门性规范,也未制定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作办案流程上的优化。普通的办案程序容易泄露未成年人隐私,出现二次伤害。
三、完善基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严把救助适用条件,审慎办理涉被告人救助
《救助工作细则》虽然保留了“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但救助对象的整体原则是“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被告人不符合该原则的外延。确有必要救助被告人的,应该从严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作为救助对象的被告人,应该限定为未成年人、残障人士、脱贫户(或监测户)等弱势群体。该群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救助工作明确规定的五类农村地区贫困当事人。二是原案应该是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相对较轻的犯罪,并且应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取得被害人谅解情况以及家庭实际状况。对被告人进行救助的同时,要做好对被害人释法说理,避免降低被害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必要时可采取双向救助。三是从严把握办案流程审批程序。应该加入公开听证程序。该类型案件可列为适用法律存在争议的疑难案件,提交检委会的研究决定。
(二)创新工作方法,加强救助资金监管
在工作中,一是建立以救助资金发放、使用台账,排查出救助金存在滥用风险的救助案件,做好跟踪记录。以控申部门为主体建立回访制度,对于行动不便,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残障人士和无法定监护人的儿童等特殊被救助人群的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着重回访跟踪。二是由办案单位、实际抚养人(扶养人)、村(居)委三方共同协定资金的使用与监督协议,检察机关将救助金一次性转入救助对象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对公账户,实际抚养人(扶养人)每月从村(居)委会对公账户支取合理数额用于救助对象的日常开支。出现救助金被滥用的情况,对责任人员予以制止、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三是检察机关应主动对接乡村振兴、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综合协调开展经济救助、医疗救助、城乡低保、教育支持、就业帮扶等多渠道救助,让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同向发力。
(三)聚焦性侵案件,强化未成年人保护
办理受性侵未成年人救助案件时,要立足于帮助未成年人恢复正常生活、学习,注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的保护,避免二次伤害。明确拒绝救助的,应当尊重其意愿。对于同意救助的,办案过程中应遵循“最少接触”未成年人原则,确保未成年人信息及隐私不被泄露。有条件的基层检察机关可成立以女性工作人员为主的涉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办案组。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救助标准,可参考重伤的标准进行计算,达到提高救助标准,更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目的。
基层检察机关进行资金救助时,应该同时给予心理救助。委托具有心理咨询、心理疾病治疗的资质的医师对未成年救助对象进行心理评估,结合诊断情况进行及时治疗,治疗费用可视为财产损失,作为提高救助金额的依据。与当地高校建立合作机制,在为相关专业学生提供实践机会的同时,亦保证未成年人心理救助的专业进行,有条件的可组织本院干警学习心理咨询知识,参加心理咨询师考试,更好地服务于涉未成年人救助工作。
(作者单位: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