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张娟梅 王丽娜 记者 梅觉明)预付式消费因优惠力度大受消费者青睐,但“办卡容易退卡难”的现象时有发生,然而商家不幸倒闭,卡上的余额该如何退费?日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9起因瑜伽馆倒闭引发的清算责任纠纷系列案件,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商家突然闭店、消费者卡内余额以及充值卡有效期限等因素,根据9名消费者的不同情况对商家、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并通过组织调解、依法判决等方式妥善实质性化解了该批量纠纷,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了范例。
2022年至2024年期间,沈某、荣某等9人陆续向某健康管理公司充值成为其名下瑜伽馆会员。2025年1月,该公司被核准注销,同年2月法定代表人付某告知消费者因资金周转困难闭店,随后拉黑消费者、解散会员群,未对会员卡内剩余余额作出补偿。9名消费者卡内剩余课程20-40余次不等,遂将公司股东付某、严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股东退还他们卡内未使用余额等。鉴于此9起案件被告相同、事由类似,承办法官遂组织9名原告和付某、严某两被告开展集中调解。经调解孙某、夏某等5人关于退款金额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且目前两被告已履行退款义务,尚有沈某、荣某等4人因退款金额与两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与该健康管理公司存在合法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公司未清算债权债务即注销,消费者有权要求该公司清算义务人赔偿未提供服务部分的折算价款,同时有权主张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利率计算的利息。股东付某、严某各认缴出资50万元,却未履行认缴出资义务,且注销时作“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不实承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沈某实际情况,其于2024年8月20日充值4800元购30次课,会员卡有效期至2025年4月19日,闭店时剩余25次课,折价剩余价款为4000元,沈某剩余次数在其会员卡剩余有效期内能够使用完,现因经营者原因不能继续提供授课服务,法院依法支持其全额退款及利息诉求,未采纳被告按剩余有效期折算的主张。
关于荣某2022年10月24日充值8000元购50次课,其会员卡有效期至2025年2月16日,但至案涉瑜伽店铺关闭,荣某在两年多的期限内仅使用7次,尚剩余43次课未上,但有效期仅剩30余天。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案涉店铺即便正常经营,荣某也不可能在其会员卡届满有效期内上完剩余瑜伽课程,如果按荣某诉请的剩余43次课程折价退款6880元,明显对被告不公平。被告提出荣某会员卡剩余有效期不到一个月,要求按剩余有效期折算退款,具有合理性,荣某因自身原因在合同履行期内未接受服务,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综上,法院酌情确定退还荣某3000元及相应利息。同理,法院根据宋某、夏某剩余课程次数、会员卡有效期限等实际情况,依法对原被告双方的责任进行认定,判决两被告分别向宋某、夏某退还剩余未提供服务折价款6197.50元、3680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中“商家闭店、余额难退”是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常见痛点,此类纠纷的审理关键在于明确合同关系、认定清算责任、平衡双方权益。本案中,某健康管理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商家在未妥善处理会员余额、未依法清算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便注销公司,且法定代表人、股东存在“拉黑消费者、解散会员群”“作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的不实承诺”“未履行认缴出资义务”等行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需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司法裁判也注重兼顾公平原则:对于消费者在会员卡有效期内合理期限内未使用的剩余课程,依法支持按未消费次数折算退款并主张利息,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对于消费者长期未积极行使消费权利,导致剩余课程远超会员卡剩余有效期合理使用范围的情况,也认定消费者需自行承担部分因自身消极履约产生的损失,避免权利滥用损害经营者合法利益。
经营者开展预付式消费业务时,应秉持诚信原则,规范经营行为:一是不得在未妥善处置会员余额、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擅自闭店或注销;二是作为公司股东,需按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注销公司时必须依法清算,切勿作出不实承诺逃避责任。消费者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理性判断商家经营状况,留存充值凭证、合同文本及沟通记录;一旦遇到商家闭店、余额难退等问题,要及时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同时需积极行使消费权利,避免因自身长期闲置导致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