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吴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社会共识,但仍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11月6日,泾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龙(化名)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事发当晚,男子张龙与朋友在饭店用餐期间饮用白酒。餐后众人计划转往酒吧继续相聚,张龙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主动联系代驾前往酒吧。凌晨散场后,张龙再次联系代驾未果,在侥幸心理驱使下选择自行驾车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4.0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提醒:酒后驾驶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切勿因一时侥幸酿成严重后果。聚餐时应提前规划出行方式,选择出租车、网约车或代驾服务,确保安全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