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晶晶:你在包河区河南路与学堂路交口西南角琥珀晴川里9栋101室南侧,未经审批擅自毁坏、硬化55.25平方米的绿地,违反了《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合肥市包河区农林水务局认定属侵占公共绿地的行为。依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依法作出“伍万伍仟贰佰伍拾元整”的拟处罚决定。
由于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包骆综罚告〔2025〕00013号),现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拟处罚决定,你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请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地址:合肥市哈尔滨路8号,联系电话0551-65633465)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办事处
2025年11月17日